近日,家住郑州的小廖夫妇在超市见到某品牌酸奶“买一送一”,觉得十分划算就买了一箱。回家才发现,酸奶还有4天就要过期。小廖觉得超市在搞活动的时候应该提醒消费者注意“日期临近”,于是来到超市要求退货。可超市方表示,根据规定,无质量问题的产品一律不予退货,购买临期产品是小廖个人行为,与超市无关。小廖认为其中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便求助记者。(5月21日《河南日报农村版》)
按照惯例,商家对“临期食品”往往会采取“买一送一”,或“打折”,或“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处理。如果这些“临期食品”能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那对商家来说,能便宜销售也是减少损失和浪费,而对消费者而言,能便宜买到这种“临期食品”也很划算。可以说,这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双赢”。
但问题是,一些商家竟然把离保质期只有三四天的“临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不仅是有违商家诚信,而且也是一种“消费欺诈”。
其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商场可以对“临界食品”进行促销处理,但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二是向消费者做醒目提示。一般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保质期两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临界期”;而保质期仅为一个月的产品,最后三天内则需要明示“本产品即将到期,特价处理”等字样。如果商家未尽提示义务,涉嫌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可见,在这起买卖双方就“临期食品”的纠纷中,商家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理应满足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笔者以为,对商家“消费欺诈式”的促销“临期食品”行为,还需“重典”整治。首先,监管要到位。工商、食安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经常性地对商家促销“临期食品”行为进行督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临期食品”,绝不能任凭商家违规促销“临期食品”,坑害消费者。其次,执法要从严。执法部门对商家违规促销“临期食品”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约谈的要约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从而倒逼商家要遵规守法,切实履行买卖契约。其三,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通过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对商家违规促销“临期食品”行为进行积极大胆检举揭发,让商家不敢肆意违规促销“临期食品”,以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权益。
当然,还需对商家加强诚信教育,既要让消费者拥有对“临期食品”的知情权,又要让消费者拥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此,买卖双方才能避免“临期食品”促销中的矛盾和纠纷。(文/廖卫芳 浙江省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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