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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啥不提倡见义勇为?

2011-02-05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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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提倡被鼓励,也在道义上获得广泛赞誉。我们常看到这样的报道:某某为保护银行财产,和盗窃者奋勇博斗,身负重伤。为救落水中学生,四名大学生死亡。“中学教师制止小偷行窃被害身亡”之类的新闻。在我们国家见义勇为者往往被以英雄称颂,活下来的还受到物质奖励。那见义勇为在美国是什么境遇呢?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美国一银行出纳员尼科尔森在银行遭遇抢劫时,猛地扑上去抓住疑犯。那人向外逃跑,他在后面追赶,并在街道上将其制服,然后等警察来处理。可让人惊讶的是,尼科尔森的英勇行为并没有为他带来奖励,相反地,他被开除了!更让人惊讶的是,即使尼科尔森本人并未感到十分意外。他称自己事发前已经了解公司应对抢劫等突发事件的政策,他的举动属于“违规”:“我们理应遵守踏进银行的所有劫犯的要求。我们应该乖乖交出现金并让他离开——很明显,我没有这样做”。而银行方面说他们的最高优先级别是保护员工和客户的安全,“毕竟钱财可保、可替换,但生命不能。”尼科尔森认为,他所属银行可能想通过自己的例子提醒广大员工,让他们把自身和客户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而不是“逞英雄”。事实上,许多欧美国家的银行都有相关规定,遇到银行抢劫,工作人员以保护自己和客户的生命为首要任务。

    湖北有那两位银行的女职员为了保护银行不被抢劫,一死一重伤,被当成了时代的楷模与英雄。可是,我们是不是该反省一下,是钱重要,还是生命重要呢?我们是不是该以人为本呢?那个大学生不会游泳却去救人最终4人溺水身亡,他们的举动看起来是伟大的,可是这样浪费生命,值得提倡吗?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不是在做之前先考虑下什么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而不要逞强送命。在美国,员工的职责是做好本职。抓劫匪、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职责。而员工在面临生命危险之时,没有必要冒着生命危险去做那些不可预料的事情。劫匪抢劫了银行,固然银行有所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归保险公司赔付。但是工作期间,银行却要对职员和客户的的生命安全负责,一旦银行职员在抓捕劫匪的过程中负伤,甚至送命,都得银行担负赔偿责任。这就是银行不提倡自己的职员建议勇为的原因。

   对是否应该见义勇为,在中国和美国的确看法不同。在美国有些“外国人”,因为受到的教育不同,“见义勇为”时几乎不考虑自己的安全,也不考虑法律后果,没有任何的救护常识,结果在美国不仅没受到表扬,还会招来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所以见义勇为适度很重要。美国不是不需要见义勇为。这能预防犯罪,保护受害者,是提倡的。但是前提是“量力而为,不是要你不顾自身的安全,见义勇为”要安全为上,量力而为才能真正对当事人有帮助,打911报警在美国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剩下的让警察做。其实在有伤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下还继续这种“见义勇为”是一种不智,是“逞英雄。

    美国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Good Samaritan law),不是为了奖励见义勇为者,而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免于受到恶意诉讼而制定的。它保护见义勇为者对受难者的死亡、伤残、残疾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见义勇为者行为理智,出于好意,遵循常识和使用合理的技能。我们国家的媒体往往对见义勇为的人物及其事迹都做正面报道,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勇敢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物质奖励。但所有这一切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通常主要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见义勇为者以支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见义勇为者。见义勇为者如果伤残甚至死亡,给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精神上极大的痛苦和生活上极度的困难。有时,见义勇为者甚至被人反告为侵权人,官司缠身。对见义勇为者所面对的尴尬与无奈,法律有责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也应该制定“见义勇为法”。

(责编:sccs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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