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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短命的公文是怎样出台的?

2011-05-14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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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深圳前些日子出台了一纸文告,严格限制大运会期间,被欠薪的农民工采取“非正常方式上访”索取应得薪酬的行为,后果严重者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谁知,这个文告甫一发布,立即遭遇各方围剿,批评之声不断,连一向很少对自己的政府发难的本地报纸,而且是当地主要党报,都提出严厉的批评。中央媒体也是炮火连续,中央电视台在《新闻1+1》节目里,还专门请著名主持人、现在的评论员白岩松,对此进行评论,提出许多质疑,可见,这个短命的文件确实不得人心,即使它不被中止,在实施中也难以顺利。对于这个文件的不合法、合理性以及它的明显的对法律的无知(深圳特区报甚至称其为“法盲出的‘馊主意’”)等,这里不多说及,以上的评论已经够深刻、全面和公平了。这里只想谈谈可能被人们忽略了的这个不伦不类的法规何以在深圳能够获得公开发表的缘故 。

常规,一个法规的制作到出台,应该有个严密的、合乎法律程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监督和审查,决不能做儿戏。所谓民主决策,就是说的这个意思。虽然中国目前并不是个严格意义上的民主体制的国家,但是,民主的口号从来没有停止过。不论人民代表大会是个多么形式的东西,但是有了它,就算完成了民主程序,就是合理、合法的。

深圳出台的法规,表面看是这个市的一个局,但同样是代表市政府。你看它是那样的威风凛凛、虎视耽耽,多么活灵活现地体现出了法律的威权。尽管特区报尖锐地批评它是“法盲出的馊主意”,但是这样的一个“馊”法规,毕竟还是应时出现,该检讨的仅仅是住建局吗?法盲也仅仅是弄出这个“馊”法规的某几位秀才吗?决不是这样的,它的出台很大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的法制体系是多么的脆弱和不健全。这种现象也决不是只有深圳出现过,其他许多地方,只是因为某某领导人一时对某个方面来了兴致,立刻,有关法规、文件、办法、……等即相应出现。不说那些小地方,就连堂堂京城,不也是如此?记得前些年,在中央刚刚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之时,大概北京市政府的领导人考虑到应该紧跟的缘故,马上随之出台一个令人苦笑皆非的法令,即要求在所有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个人没有责任,而机动车方面需要负起全部责任。这样的不分青红皂白地瞎打,使机动车方面感到十分的委屈,同时,社会中那些丑恶的“碰瓷”现象也屡见不鲜。虽然那个法规据说是通过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可能也仅仅是个形式,没有几个代表认真地、全面地思考和分析过这个事情,人举手我也举手的心态使得这个也是短命的法规没有坚持到一年,便归于终结。天子脚下,京畿大都,制定一个法规竟然如此匆匆、如此欠考虑,说明了什么?没有别的,缺乏民主是关键所在。

就拿深圳那个“法盲的馊主意”来说吧,那么大的一个城市、那么一个人才济济的特区,谁敢说那几百万人都是“法盲”?绝不是那样,真正“法盲”的是极其少数,而那个“馊主意”在缺乏民主的环境下,很可能恰恰出于“法盲”的脑袋。“一把手”说话就是权威、就是真理、就是完全正确,然后跟拍的自然不会在少数,这些马屁们不论自己对领导人所关注的领域是不是明白、知情,也不去理会那些了,赶紧完成领导的意愿那是非常要紧的,那会得到赏识的,而得到赏识正是官场提升的第一步。就这样“法盲”始终存在,虽然终了很可能以无效结局,但是那也不会制止这种马屁们的前赴后继,而促成“馊主意”也同样屡屡出现。

法律、法规的出台是政府行为,而一个政府要想取得民意的支持,最主要是要有信。商鞅治理大秦,也是依赖这个信字,不然,他的变法不会成功。信是如何取得的?当然最主要是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必须慎重,多方面权衡利弊,多听取各方意见,最好是采取民主形式,尽量作到集思广益,然后才能确认,才能出台;其次,出台以后,不要轻易更改或撤除。因为短命的法律和法规最易使人们不再信任政府,对于已经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也容易产生蔑视和轻视的情绪。这是很可怕的事情。人说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诚可信也。一个再英明的君主,也会有做错事的时候,何况一个普通臣子。不要忽视民众的智慧,他们对法律和法规是十分敏感的,因为这些东西关系到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酷刑竣法稳得了一时,稳不了长远,还可能造成对未来的隐患,应该慎而又慎才是。

深圳的这个法规出台后没有多久即刻受到质疑,不能不说是它的制定和出台过于草率,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必然结果。为什么不去征求民众的意见?为什么不经过人大讨论?民主程序何在?我想,这才是这个事件给人们的最主要的教训。一定要明白,长期的失信于民,那是非常危险的。万万不可当作儿戏,那样必会自取其咎。(季春)

(责编:吴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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