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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为何能屡屡上演?

2011-05-19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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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  正

江苏苏州市民缪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08年他购买了苏州“越溪庭院”250平米的联排别墅,之后被告知要多交15万才能收房。更奇怪的是,索要这15万元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5月16日中广网)

近年来屡屡有集资建房项目被媒体曝光,而且项目档次越来越高,从经济适用房到高档商品房,进而发展到别墅。虽然面对公众的质疑,集资建房部门总是有千万种理由来辩解,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建设部2006年曾下发196号《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从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已获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地方却仍然频频上演“集资建房”大戏,个中原因发人深思。首先,商品房价格的飞速上涨是最直接的利益驱动。集资建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差,使得集资建房成了颇为有利可图的事情,也直接刺激了各地集资建房的欲望;其次,每个集资建房项目背后都有一个强势部门的身影,从被曝光的部门来看,不是人行、地税这样的实权部门,就是电力、石油这样的垄断企业。他们资金雄厚,在地方有很大的影响力,操作此类项目往往一路绿灯,即使被发现,大多也是不了了之或是象征性的处罚一下,违规成本很低。

但我认为集资建房价格之所以如此低廉,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土地流转市场和商品房市场不同的运作模式。商品房市场不用多说,早已市场化运作,价格完全由供需决定,价格一路走高。而土地市场则是另一番景象,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价格又随着农业、工业、商业等不同类型用地性质而差别巨大,同时,土地流转方式除招拍挂外,还存在划拨、征用等不同方式。这就使得土地市场没有完全市场化,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可以自行调整土地性质,改变转让方式,这就给了强势部门运作的空间,也使得集资建房成为可能。试想,如果集资建房的拿地成本和商品房开发一样高,谁还会冒着风险费神费力地去搞集资房呢?因而,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运行制度,杜绝用地和规划调整的随意性才是解决集资建房问题的治本之道。
 

(责编:吴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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