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评《北青报:恶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于“私了”》:养狗还是养人、养狗还是养廉,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意识形态领域里政治问题。先不说狗给社会带来的各种疾病,单说大型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令人咂舌。“恶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于‘私了’”行吗?人命关天,对养狗者不动用刑法以儆效尤,那么我国民间疯狂养狗行为,何时才能得到禁止呢?
养廉也是这样,如果不把干部素质提高,不把为什么做官?为什么要做官?做官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落实到实处,没有明确做官目标接下来贪腐之风盛行,老百姓能够满意吗?养廉还有什么意义?
原文摘要:恶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于“私了”
11月21日,河北保定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只突然扑来的恶犬撕咬拖拽,家长闻讯赶到驱离恶犬,随即将女童送医,女童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殒命。据报道,遇害女童家属25日收到涉事犬只主人支付的赔偿金50万元,双方决定私了,女童家属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据报道,咬死该女童的两条恶狗系当地一名村民饲养的大型牧羊犬,事发时,两条恶狗从家中跑出,该村民并不知情。咬人的狗是有主人的,而不论狗从主人家跑出去的原因是什么,主人对狗的管理看护都存有极大疏失和漏洞。《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设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犯他人权益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确立的归责原则。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必须公诉。当然,该案还涉及民事赔偿等责任,针对民事赔偿责任,女童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双方愿意私了,涉事犬只主人所给付的赔偿金能令女童家属接受,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责任部分私了。但刑事责任部分却不能私了,双方即便达成“私了协议”,约定不再追究涉事养犬村民的一切责任,在刑事责任一环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实际上,依法启动对该案的刑事侦查并根据侦查情况提起公诉是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当事双方达成的“私了协议”中的刑事部分,公安和检察机关不能认同,应当据法定职责进行刑事立案。11月26日,曲阳公安局灵山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媒体,恶狗咬死女童案已交刑警队负责。当地公安部门是认可了当事双方的“私了协议”终止案件调查呢,还是依然在按程序调查?有待于当地公安部门给出回应和解释。
作者:黄晨灏 儒家经济文化网总编辑(人民日报人民网强国论坛发出主贴约2万篇、首度提出《用网络管理国家》并在人民网超过一亿阅读、曾首度提出“网络实现了家国合一梦想”获得中央外宣办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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