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晨灏微评《人大主任会议许可逮捕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修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不是腐败分子护身符!
原文摘要:南方都市报 多地人大违法“赋权”主任会议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规定有望纠正。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听取该项工作报告。
报告透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主任会议许可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停止执行。
南都记者关注到,立法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其目的在于保障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近年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代行常委会职权,违法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例子并不鲜见,云南、湖北、新疆等地人大常委会都有类似“越权”许可行为。
例如,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官网就曾发布一则《宜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逮捕市三届人大代表胡礼富的情况报告》,该报告由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同意有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市三届人大代表胡礼富执行逮捕。
作者:黄晨灏 儒家经济文化网总编辑(人民日报人民网强国论坛发出主贴约3万篇、首度提出《用网络管理国家》并在人民网超过一亿阅读、曾首度提出“网络实现了家国合一梦想”获得中央外宣办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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