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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病情者治疗费自理”应成为“处罚标配”

2020-03-16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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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市3月13日发布公告,对境外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3月15日《新京报》)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因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已发生多起,这不但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重处,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众所周知,在疫情非常时期,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或故意谎报病情,这无疑是一种害人害己的严重行为,轻则会引发恐慌心理,重则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说,这既是一种危险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躲避隔离,竟然不顾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是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就是故意谎报病情。结果,不但自己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且也致使他人“被感染”。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祸害行为。

尤其是近段时间,随着境外入返人员的增多,境外输入病例也不断增多。这对疫情防控而言,显然又增加了很大的风险。在此语境下,如果境外入返人员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或故意谎报病情,那势必会导致病毒的传播、扩散和蔓延,给防疫工作“添堵”“添乱”,致使先前花费大力气换来的防疫“向好形势”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因此,笔者以为,此次河北唐山市发布公告,除了追究法律责任之外,明确“谎报病情者治疗费自理”的做法,无疑是一个“狠招”,更是一个“杀手锏”。这不仅要让那些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或故意谎报病情的确诊者为自己的治疗费用“买单”,又要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买单”,让他们既感到“肉痛”,又感到“心痛”。如此“法律处罚”和“经济处罚”双管齐下,势必更具威慑力。

笔者以为,只有把“谎报病情者治疗费自理”当作一个“处罚标配”,类似的“隐瞒接触史”“隐瞒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等违法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才能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但愿通过“谎报病情者治疗费自理”这一“狠招”和“杀手锏”,能警示更多的人,包括境外入返人员,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一定要如实报告接触史、旅居史和病情,杜绝“隐瞒”和“谎报”,不给防疫工作“添堵”“添乱”。否则,一旦“隐瞒”“谎报”,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责任”,那就太不合算了。(文/叶金福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责编:蒲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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