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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不好”不应是企业裁员的“挡箭牌”

2020-05-07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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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和资金上的压力,职工亦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资矛盾日益显现,常有职工致电反映裁员方面的问题。昨天,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社局提醒企业,切不可以“接不到订单”“资金周转困难”“效益不好”等理由随意裁员。(5月7日《江海晚报》)

眼下,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持续向好,许多企业纷纷“复工复产”,员工也随之“返工返岗”。但受疫情的严重影响,一些企业面临着诸多的压力,有的甚至陷入了“困境”。在此背景之下,一些企业便借“疫”为由,以“接不到订单”“资金周转困难”“效益不好”等理由随意裁员。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可以理解”,但企业以“效益不好”等为由就“单方面”擅自作出“裁员”决定,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同时,根据人社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也需顺延至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在医疗期或观察期等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与否,企业都不得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可见,企业以“效益不好”等理由随意裁员,不仅是一种极不人性化的“狠心”之举,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对少数企业“随意裁员”的“劳动侵权”行为,还需“多方发声”。首先,监管要“发声”。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被裁员员工“撑腰”,切实维护员工的就业权和劳动权,绝不能“坐视不管”,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次,法律要“发声”。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对企业“随意裁员”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绝不纵容,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让那些违规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尊重员工的劳动权益。其三,员工要“发声”。员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对“随意裁员”的劳动侵权行为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当哑巴”,任凭企业“说裁就裁”。

当然,还需加强对企业的普法教育,让企业知晓“随意裁员”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切忌把“效益不好”当作企业裁员的一块“挡箭牌”。(文/廖卫芳 浙江省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通讯员)
 

(责编:赵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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