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蓝田县一小学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蓝田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由于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4岁,故不追究刑事责任。4名涉事的男学生全部已经转学,事发学校负责人已被停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中华网 2020年6月7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4名未成年男生对小花实施强奸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依法严惩,绝不应该将4名强奸者作为保护对象免于立案。如果4名强奸犯受到依法保护,让他们逍遥法外,被强奸的小花就无法得到依法保护,这在法律的天平上是极不公平的。而且,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老师被行政警告也是冤枉的。因为,4名男生去强奸小花,他们也不会告诉任课老师和班主任再去实施强奸。难道,小花就只能受到4名男生的非法强奸?
既然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不能让4名强奸犯通过转学逍遥法外,那就应当按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应该让4名强奸犯的家长和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不能教条主义地运用法律,更不能让法律权威失去公平正义。不追究4名强奸犯的法律责任,就等于是在纵容违法犯罪,就等于是在故意让违法犯罪者得到权力保护。这对于被他人强奸的小花来说,就会再次受到司法不公的巨大精神伤害。
这说明,当地公安民警不能简单粗暴地急于结案。作为公安民警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依法履职尽责,并坚决捍卫司法公平正义。如果公安民警不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那又怎么能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难道,《**************刑法》和《**************刑法治安处罚法》都不能追究和惩罚4名强奸者的强加行为吗?如果法律存在着巨大漏洞,小花作为妇女儿童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依法保护。
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尽管4名强奸者的年龄不满14岁,但却不能让他们把自己强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更不应该让强奸者逍遥法外,藐视和践踏国家法律权威。
作为公民,不管年龄大小,必须受制于国家法律约束,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法律监督与惩罚,任何受害者都应当得到依法保护,绝不能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成中看不中用的标语和口号。既然是法治社会,就不能让被强奸的女生承担不属于自己过错的巨大精神伤害,就不能让小花成为强奸者的猎物,并独自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司法不公的精神打击。(文/郭喜林 新乡市新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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