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已过,不少毕业生找到了工作,正处试用期。当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时,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公司解雇,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认为该裁决法律适用错误,最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8月24日《人民法院报》)
一边还在“试用期”,一边上班“常迟到”,这样的员工“被解雇”,到底冤不冤?笔者以为,一点也不冤。
按说,员工因为堵车、找车位、电梯拥堵等特殊原因而偶尔上班迟到几次,这完全情有可原。但这位还在试用期的员工上班51天竟然迟到25次,这样高频率的迟到显然不合乎常理。可以说,用“迟到大王”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众所周知,按时出勤是员工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虽然堵车、找车位、电梯拥堵等问题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并非是不能预见的情形。如果员工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出行,就完全可以规避迟到,不至于出现“上班51天迟到25次”这样的奇葩现象。
再说,这家公司也算是尽到了义务和职责。一方面,公司曾针对当事人的迟到行为扣减过相应考勤工资;另一方面,公司也对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当事人对此明确知晓且一直未有异议。这说明,公司最终作出解雇决定,并非“鸡蛋里挑骨头”。说到底,这就是当事人咎由自取,怪不得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见,公司解雇这名“迟到大王”并不违规违法,因而,也就没必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任何一名员工,都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不迟到、不早退等基本的劳动纪律。如果动辄迟到、早退,把劳动纪律“当儿戏”,最终必定会遭受到扣薪水、扣奖金,甚至是解雇的处罚。如此,就是诉诸法院,法院也帮不了你。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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